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洋县位于汉中盆地东部,东西长92.8公里,南北宽72.7公里,总面积3206平方公里,山丘川比例为7:2:1。全县有耕地面积45.2万亩;其中,吨粮田7万亩,双千田9万亩,水田22万亩。境内最高海拔3701采,最低389米,地形东北高陡,南部低缓,中部低平的阶梯状地理特点。气候:地处北亚热带向暖湿带的过渡气候区,属大陆性季风气候,温暖湿润,雨量充沛。四季分明。年平均气温14.5摄氏度,平均日照时数1825小时,无霜期238天。文化名胜:洋县历史悠久,文化遗产丰富。全县保留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396处,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个,蔡伦墓、舍利塔、良马寺觉皇殿、智果寺藏经楼、红25军司令部遗址等名胜古迹闻名省内外。